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切实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对全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院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会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院集中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财务审批制度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报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账户。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任何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及实施校内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规范经济秩序,确保学院资金合法、合理、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部门预算草案,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
(三)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参与重大资金使用项目立项论证、绩效考核等工作,保障经济活动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收费政策,组织审议、核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完善收费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学院事业会计核算、基建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会计监督。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妥善保管各类会计档案。
(六)完善学院资金收支监控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合理调度、科学运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七)建设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计核算、经费报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好会计信息收集和处理,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加强财务分析与预测工作。协助做好学院综合统计工作,充分利用会计信息为学院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服务。
(八)参与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各类经济合同,监管对外投资、金融借贷等经济活动,保障学院资产安全。
(九)负责财会队伍建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院内部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各部门(二级学院)的财会业务。协同院内纪委、监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检查工作,维护学院财经纪律。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各项经费收支应统一纳入学院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预算编制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
(一)学院各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提出的预算建议以及学院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学院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上报州财政局。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结合学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党委会审定。
(四)根据州财政批复的预算,计划财务处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
(一)学院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三)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四)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
(五)计划财务处按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对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或未列入预算,但因上级工作安排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所有收入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和金库。学院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 “小金库”。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是学院收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任何单位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计划财务处为学院所有收入的执收部门。学杂费催缴的责任部门为二级学院;各类资产处置的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水电费及食堂托管等涉及后勤服务类收入的责任部门为后勤处;校企合作收入责任部门为科技处;各类合同约定收入责任部门为合同签约事项承办部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他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任何单位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学院内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指标,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的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有利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类经费支出应明确资金来源,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 1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室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计划财务处对提供的资产折旧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
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
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
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的对外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往来账款及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往来账款是学院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及时结算。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清理、催收。年末必须将未核销的往来款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清单作为决算报表的附表归档。
第四十二条 各种内部往来款项,年末应与各单位核对,并及时结转。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其他费用等。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条 学院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部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报表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相关渠道,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七条 下列会计档案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第五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每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计划财务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由计划财务处编造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六十条 学院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时,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大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学院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查、鉴定、编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结清了债权债务或处理了未了事项再进行销毁。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四条 根据不同分类,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账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批准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学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首,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监察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财务清算机构。在州教育、州财政、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