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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0-08-06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应依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项目责任人对所申请采购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职能处室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按照预算进行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政府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形式。列入政府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政府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照当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执行。政府政府采购目录之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之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由学校依法依规自行组织零星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按限额标准由学校招标管理组组织实施。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校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应加强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预算和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全面领导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讨论、审查学校有

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讨论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对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研究处理采购纠纷,否决违反规定的招标结果;

6.参加相关项目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出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组作为学校暂设业务职能机构,是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研究并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的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三)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协助编制采购预算、拟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备案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的拟稿、履行、验收、督促使用部门做出采购结果评价,组织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项目自主采购活动;

(四)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五)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六)负责规范、严谨、科学归档管理招投标和采购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

(七)在采购活动发生时,如遇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该采购项目;

(八)对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九)协助监督部门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是指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业务及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及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批准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及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四)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后勤处、教务处及学校授权的部门组织为采购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财务资产处负责全校货物类采购审批工作。后勤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审批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学校授权的部门组织根据授权事项履职。学校各采购申请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前期事项,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项目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完善校内各种报批手续,制定采购项目的需求、详细指标参数和预算金额,并负责释疑。指标参数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负责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开工)日期之前落实好货物的接收及安装场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使用管理所必需的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采购招标工作的需要,由招标采购监督组依法组建校内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同意后采取直接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通过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向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组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采购与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与采购、招标人员的廉政承诺,加强自身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

(二)负责建立健全招投标、采购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做到符合校情、切实可行、操作规范;

(三)负责招投标、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合法、合理、合规实施;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部门(招标管理组)制定的方案、项目实施、招标结果等具体事项;

(五)对政府采购(含物资验收)人员和采购活动(含物资验收)

全过程进行监督,有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招标、采购等监督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管理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零星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除外)。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办公等设备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测试化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三)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四)办公用品、服装等其他货物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五)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六)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按本条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及省、州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学校官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四川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为:

(一)一般情况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管理组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标管理组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二)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批量政府采购的品目,按批量政府采购要求采购。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一般项目,由招标管理组与项目承办单位、招投标采购监督组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一般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项目,由招标管理组与项目承办单位、招投标采购监督组讨论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货物类的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各职能处室提出采购需求并提交申购报告,申购报告应将拟购设备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资金等有关事项列出,经单位领导或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财务资产处。

(二)计划审核。财务资产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的落实,下达采购计划。

(三)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根据财务资产处下达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派遣开评标业主代表各1名、招投标采购监督组派遣抽取专家及现场监督代表各1名。

(四)合同洽谈。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五)审查与会签合同。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六)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各需求职能处室提出服务需求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将服务内容、时间、预算资金等有关事项列出,经单位领导或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招标管理组。

(二)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根据各单位服务需求申请报告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派遣开评标业主代表各1名、招投标采购监督组派遣抽取专家及现场监督代表各1名。

(三)合同洽谈。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查与会签合同。由招标管理组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五)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申请报告,拟订招标文件。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立项批文、学校决议、预算资金(或概算)等有关情况,经单位领导或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处。

(二)项目审核。后勤处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审核项目方案(图纸)、项目概算、招标文件等,负责相关手续、证照的办理等。

(三)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根据基建办下达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招标管理组派遣开评标业主代表各1名、招投标采购监督组派遣抽取专家及现场监督代表各1名(在州交易中心开标可派遣1名监督代表履行抽专家和现场监督的职责)。

(四)合同洽谈。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五)审查与会签合同。由招标管理组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六)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招标管理组登记备案。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

第二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等缔约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管理组可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价。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管理组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监督组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监督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管理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组应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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