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照《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根据《阿坝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建设项目应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坚持按程序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学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院发展为根本原则,为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单笔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
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须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负责审定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大额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六条 学院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负领导责任。后勤处基建办、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基建、招标采购、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投标、资金管理、结(决)算审计、廉政建设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一)后勤处基建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起草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等。
(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法定公开招标、比选,国家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和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招投标,以及需认质认价材料、重要设施设备考察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文件的收发,开评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三)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财务管理、竣工决算等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结(决)算委托审计,需认质认价材料、重要设施设备考察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竣工建设项目功能验收、资产接收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立项论证。
(六)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廉政建设,需认质认价材料、重要设施设备考察的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具体管理办法由审计部门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校园规划实施,未经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九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位,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十条 校园规划由后勤处基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组织以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和相关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相关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或州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后勤处基建办应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财务状况,遵循“科学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的原则,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有序安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方案。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应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州人民政府(或州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中、长期规划原则上要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是纳入学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后勤处基建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进行论证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项目确定后,由后勤处基建办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办理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财务部门负责编写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
审批项目指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由学院报州教育局初审同意后,再由州教育局报州发改委审批。
核准项目指使用学院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核准项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报州教育局初审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学院请示文件;
(二)决策程序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规划;
(四)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六)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七)属地建设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九)节能评估报告及投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或请示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批复。
第十九条 后勤处基建办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一般项目设计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重要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并会同财务部门编制,编制时应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应提交学院党委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的依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10月底前报州教育局;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州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院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确定。
(六)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院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州财政局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4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
第二十四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9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州教育局审核,当地发改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原则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设项目。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在限额以上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招标采购部门另行制定。对限额以下的采购,参照《关于印发<阿坝职业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阿职院发[2018]4号)执行,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中的重要事项应报学院党委会审议。研究决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策过程等应形成会议纪要,应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院组织研究和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后勤处基建办是建设项目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基本建设合同应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签,最后由院长签批。基本建设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合同文本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签字。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院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内容应公示,接受学院干部和职工监督。后勤处基建办要负责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开展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后勤处基建办会同招标采购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完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后勤处基建办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后勤处基建办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后勤处基建办、使用管理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后勤处基建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学院档案室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审计部门(跟审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建设资金使用及拨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资金支付应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 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资金支付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由后勤处基建办、审计部门(跟审单位)提出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分管院领导确定;
2、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变更,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3、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学院党委会确定。
4、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引起,且必须及时处理的变更或签证,可口头先向分管院领导报告,事后5日内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处基建办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十六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后勤处基建办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对列入审计机关批经政府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构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院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后勤处基建办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学院要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赠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如EPC等)建设项目、学院校产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独立或参与投资开发的学院建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职责的其它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执行。具体办法由后勤与国资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