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技术核定单和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等流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阿坝职业学院基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技术核定单的签署流程及要求
第二条 技术核定是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对施工图纸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资料。由于其内容涉及施工依据、施工图的调整,同时可能会对项目的造价产生较大影响,故必须经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及其上级技术主管审批,并经建设单位基建办、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技术核定工作流程:
(一)甲方、监理方人员提出的技术核定。
由基建办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价人员及跟审单位(如有)作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并与设计单位沟通,设计单位无异议,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完善相关会签、盖章手续后下发并存档。
(二)承包人提出的技术核定。
承包人提出的技术核定申请,首先由监理人对其合理性作分析评估,由基建办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造价人员及跟审单位(如有)作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并与设计单位沟通一致,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完善相关会签、盖章手续后下发并存档。
(三)技术核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由基建办、跟踪审计单位确定;
2.单项估算金额1万-5万元的,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会商后报主管基建校领导确定;
3.单项估算金额在5万-50万元的,由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并向主管基建校领导汇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4.单项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并向主管基建校领导汇报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技术核定单办理要求:
(一)技术核定单应履行完上述程序加盖学院公章后方能实施。未执行该程序的技术核定单不得作为施工和竣工结算依据。
(二)技术核定单一式7份,其中设计单位、基建办、现场代表各1份,承包人3份,监理人1份。
(三)技术核定单不得涂改。
第三章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的签署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内容主要包括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认可必要的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重复施工等需要核定的事项。签证核定单应经参与施工过程管理的各方人员在现场核实(收方)后,办理的用于竣工结算的资料。
第六条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是办理竣工结算有效依据,只有在各方责任人签字(在其权限范围内)并完善盖章手续后,方能视为有效。
第七条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须严格控制,确属必需,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技术经济签证核定、现场签证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由基建办、跟踪审计单位确定;
2.单项估算金额1万-5万元的,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会商后报主管基建校领导确定;
3.单项估算金额在5万-50万元的,由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并向主管基建校领导汇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4.单项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基建办、跟审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并向主管基建校领导汇报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签证核定单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办、跟审单位(如有),在审计处的监督下(达到规定的金额),经过现场收方并依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视为有效。
(三)签证核定单办理前,基建办、跟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应首先对其合理性进行认定,现场经济签证的签署人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的办理要求:
(一)签证核定单应加盖学院公章,未加盖学院公章的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二)基建办负责签证核定单的手续办理和传递工作。
(三)签证核定单尽量注明计算工程的依据,并附现场收方原始记录及照片,记录上有参加收方人员的签字。
(四)已审核同意的签证,由基建办负责督促承包人在该项工作完毕后一周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办的,不予认可。
(五)签证核定单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签证核定单一式七份,按项目编号后由基建办下发。其中甲方代表1份,承包人3份,监理人1份。
(六)由于施工单位审图不仔细或未按要求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施工返工签证不予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