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坝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在管理工作中,遵循安全畅通、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指挥岗亭、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种植树木、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学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立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标志标识,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损毁,保卫科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通知保卫科,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未经许可,摩托车、电瓶摩托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机动车辆(包括住校外的教职工自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车辆登记,经保卫科认可后可按规定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实行区间限行;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第十四条 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有安全保卫任务时,保卫科可根据需要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六条 载客出租车(包括三轮车)经门岗管理人员批准可以进入校园,但不得在校门口停车候客。
第十七条 教练车训练学员、接送学员均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载物机动车经门岗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可以进出校园,但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不得在校园内高声叫卖、喧哗。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两轮摩托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保卫科有权扣留查验。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行人须在划定的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要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进行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看护。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 需要长期在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工作证办理校内停放登记手续。车主应主动配合保卫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了停放登记的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校园内标记为停车区域内的停车位均为公共停车位,全校教职工可根据车位空置情况自行停放,停放时须将车辆规范停放于车位标线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或区域停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校园。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设置禁止停放标识的道路和其它区域禁止车辆停放。未设禁停标识的道路和其它区域须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有序停放。
第三十条 学校保卫科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于乱停乱放车辆的车主进行劝诫,对违章较重的车辆记入违规档案,按月进行全校通报,并与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考核挂钩,量化扣分程度按《学校安全考评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学校各楼栋、楼道或消防安全通道内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六章 车辆停放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向办理了车辆登记的车辆提供停车位,并保障停车位正常使用,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并办理好车辆损毁、防盗有关的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保卫科应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及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保卫科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保卫科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卫科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校内教职工发生严重交通肇事,将与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考核挂钩,扣分程度按《学校安全考评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当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车辆收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办理了车辆登记的教职工车辆一律不收车辆通行费与停车费。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车辆”和“经批准的车辆”不收通行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外来车辆按规定收取一定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特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各类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汽车、大小型客车、施工工程车、货车及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车辆”等。
(二)“特种车辆”是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殡仪车等。
(三)“经批准的车辆”是指经保卫科认定的公务用车、大型活动、会议车辆及特殊情况下的车辆等。
(四)“校园”是指阿坝职业学院的教学活动区、学生生活区和教职工生活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