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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24-11-12点击:

阿坝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各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专科学生,对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学院机构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2.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对学院及其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协助申诉人因不服学院申诉复查决定,办理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手续;

6.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被退学处理的;

3.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处理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申述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亲属;

2.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算。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以及学院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格式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否则申述处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学院原处理决定书未依法送达的除外。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可以为当事人代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1.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

2.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注: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 申诉复查处理程序与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5 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陈述、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作出复查结论,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有效,否则无效;

2.申诉复查处理表决方式:非听证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听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非听证事项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1/2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听证程序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2/3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1.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抄报相关部门;

2.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时,应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1.直接送达申诉人;

2.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3.申诉处理委员会2名以上成员现场留置送达;

4.院内布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

1.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诉;

2.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3.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采取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人要求公开听证的,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设置在学院监察审计处。该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监督部门、党政办、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监督审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及其他层次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41颁发之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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