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校外来校其他务工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家属及其他进入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五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人人都要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安静、祥和的校园氛围。
第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校园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成绩显著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加强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以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对有不良行为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要有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
第十条 严格校园各栋楼宇、特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及其他易发治安事件部位的治安秩序,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特种建筑设施与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加强安全防范。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有害菌类以及珍贵文物、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等管理规定,建立专项管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开展检查和摸排工作,并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诱发事故的各种隐患。
第十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土地、设备及其它设施,或者进行有损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校门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严禁翻墙、爬门,或者盗用、冒用其他人证件混入学校。
(三)外来从事商业经营、工作交流等的所有车辆均须凭有效证件在校门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四)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等。
(五)学校门卫有权对离校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六)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七)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教职工,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
(八)严禁在学校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财物,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和其它宣传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等活动。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深夜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闲散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询问、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维持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工程队、建筑队的工勤人员,校内各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各类短期培训班学生、学员,以及其他住在校内的流动人口,在进校三日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二)雇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外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卫科有权对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等居住区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三证”皆无的外来人员,可报请公安机关配合,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劝其离开校园。
(四)各单位或职工在校内的房产,租借他人使用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租借手续,并将租借人有关情况向保卫科报备。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年终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与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考核挂钩,量化扣分办法按《学校安全考评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由于不执行本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者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或者不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以致发生案件的,对直接责任者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列举应当处罚的行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交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凡违反第二章管理规定,其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可根据情节,参照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校内执勤人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说话和气、热情服务。校内执勤人员严禁贪污受贿、包庇坏人、监守自盗、假公济私,严禁非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械。违者按照《阿坝职业学院校卫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阿坝职业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