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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 日期:2023-06-16点击:

阿坝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根据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认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教研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专业部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各班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少于3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50/月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且生活保障较困难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未再就业的;

(二)父母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六)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五)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导致两无(无房屋、无收入)者;

(六)父母因患重大疾病常年卧床或长期住院治疗,使家庭负债,且需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三)生活简朴,不酗酒、吸烟、赌博;

(四)学习努力,积极进取,主动参加相应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者(包括手提式);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在校外租房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长期不在学院食堂用餐、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不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不认真完成活动任务者;

(九)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十)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系部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院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包括: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然后提交专业部评议小组。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导师和班干部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导师和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民主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交辅导员报系部评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学生。

(三)专业部评议小组讨论专业部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讨论,初步确定出本专业各班特困生和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推荐名,提交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四)系部评审各系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各班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六)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部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通知已认定困难学生进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申请,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帮扶机制

第十四条 未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校内奖助学金进行资助,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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