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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3-06-16点击:

阿坝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学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以本专业为单位排名,学习成绩占60%,素质学分占40%,按综合排名先后评选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素质学分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以本专业为单位排名,学习成绩占60%,素质学分占40%,按综合排名先后评选

(七)破格条件:学习成绩或素质学分成绩排名超出10%,但位于前30%,须至少有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500元、3300元、2100元。具体资助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被认定为贫困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注:深度贫困县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和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原则上,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对象分别对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以校团委副书记及学生会干部代表任成员的督查小组,全面负责全院的评审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学工部负责人任主任,各教研组负责人任副主任,辅导员、各班导师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建议。

第十四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教研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以专业部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各班班导师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定意见。

(三)制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四)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

(五)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六)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院的奖助学金评审资料。

(七)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评审督查小组职责:

(一)做好奖助学金评审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主观失误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个人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在评定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定材料,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定意见。

(二)发现与评定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定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二十条 各系部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系部工作组推荐审核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年级、专业)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各系部配合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教育厅文件要求打卡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 奖助学金资金发按“三重一大”要求上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1020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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