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
学生校内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籍在读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高校事业收入的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审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资产处负责人任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审核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建议。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主任,各院(系)负责人任副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并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建议。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各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种类
第八条 学生校内奖助学金种类:
1.学校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500元;
2.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分配比例如下:
奖学金等级 |
奖学金标准 (元/人·学年) |
名额或占比(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
一等 |
1000 |
2% |
二等 |
800 |
4% |
三等 |
600 |
6% |
3.特别奖助学金(资金由爱心人士和企业捐资提供),受助金额和名额由捐资的爱心人士、企业与学校商议确定。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以上各项奖助学金均按学年评选。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学校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享受任何资助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2)评选学年通过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困难,生活俭朴;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无缺勤、晚归、无违纪处分以及因违纪受到全校通报等不良行为;
(8)学年内考试成绩超过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不在资助范围,不予考虑;
2.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1)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制订的学生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4)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文明建设及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学校、系部、班团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
(7)无缺勤、晚归、无违纪处分以及因违纪受到全校通报等不良行为;
(8)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素质学分成绩排名以本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名,学习成绩占80%,素质学分占20%,按综合排名先后评选。
(9)具体评定条件
等级 |
学习成绩(学期) |
综合素质 |
一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85分以上 |
40学分以上 |
二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80分以上 |
35学分以上 |
三等奖学金 |
平均成绩75分以上 |
30学分以上 |
已享受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不再同时享受校内奖学金。
特别奖助学金评定条件
特别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参照学校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章 评定
第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第二个月内组织开展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各院(系)具体实施。学校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院(系)符合奖励对象的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1.辅导员将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由学生处负责提供);
3.辅导员召开主题班会进行初评,择优向各院(系)提交班级候选名单;
4.各院(系)评定小组对各班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将拟评定名单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集中对奖助学金拟评名单进行分类汇总,交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发文执行;
第六章 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配合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以打卡方式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