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阿坝职业学院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上报并审核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之前,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学校规定报到入学日期前,持当地征兵办公室开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教务处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籍注册
(一)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在校生均须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期间学年电子注册、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为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时间。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为学生学期注册时间。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须报到注册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课程性质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可由下面几方面构成:考勤、作业、设计、讨论、质疑答问、综合测试等。课程考核可采用答题、实作、口试、现场操作、课程设计、答辩等多种形式,提高考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并逐渐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六条 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该课程成绩最高以60分(合格)记。补考不合格者、考试违纪作弊者、缺考或禁考者,须重修该课程,并按学分缴纳重修学费;公共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可另选其他公共选修课课程,不另缴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一)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选读该门课程者;
(二)缺课学时达到总课时的五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缺(未)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有二分之一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逐个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经开课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一周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考试试卷的学生均视为旷考。旷考的相应考试科目成绩以零分记,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系部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认定和处理按《阿坝职业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分暂行办法》执行。对受到前四种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如实记录学生课程学习与考核情况。对于正考、缓考、补考、重修、缺考、作弊、违纪等不同情况,在提交成绩时,应在备注栏中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主要依据学生政治信仰、道德信念、审美情趣、学习生活习惯等综合表现,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体育综合测试和体质健康测试等内容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确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育活动的,经开课单位同意,任课教师应安排适宜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衡量是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专升本的重要依据。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分以下 |
等级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
优 |
良 |
中 |
合格 |
不合格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成绩存有异议,可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安排复查。若有更正,开课系部须填《阿坝职业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上报学校教务处。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查阅试卷或变更成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课程学分互认:
(一)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修读通过的课程;
(二)经批准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间交流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四)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五)参加同学历层次、同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办理流程,按《阿坝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阿坝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标准学制为2-3年,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所属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系部认为必须休学的,由系部告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医治、休养,其治疗费、往返交通费等有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期间,学校不再履行管理监护义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四)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就读的学校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卫生室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参军退伍学生,退役后两年内,持退伍证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由所在系部依据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报教务处审批。并按复学后所在专业相应年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照此办理。
第五节 学籍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修读课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4门(含4门)且不足6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予以学籍预警。
第三十七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6门(含6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学籍强制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留级跟读一年后,仍有6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二)除参军入伍和创新创业外,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开学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各系部统计学生的学业状况,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于第三周结束前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籍预警和留级的学生,由教务处下文通知,系部在接到通知后,填写相关处理通知书,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文件在校园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处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参照《阿坝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课程合格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年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学生回校重修(或重考)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补考、毕业设计)同时进行,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或重考)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毕业证书发放日期计算。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学信网及相关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填写《阿坝职业学校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系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定;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的,经系部、教务处、省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其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阿坝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