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根据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学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部署、指导各院(系)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核定、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申诉、投诉、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为组长,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的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开支,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2.父母年事已高(60岁以上)或因病长期卧床而导致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学生;
4.属于民政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民政特困救助、民政其他低收入家庭、民政支出困难家庭的子女;
5.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6.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极度困难。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单亲家庭,只有父母其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经济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4.因疾病等特殊情况(购房、建房、买车等除外)导致家庭开支8万以上(贫困地区4万以上)的困难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三)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但未达到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且至少符合下列表述情况中的一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多子女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需要赡养2个以上无收入来源老人家庭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十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三)生活简朴,不酗酒,不吸烟,不赌博;
(四)学习努力,积极进取,主动参加学校、社会相应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如购
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高档生活娱乐用品,穿着高档服饰或频繁购买新衣服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等;
(二)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且经学
校同意除外);
(三)受到学院处分者;
(四)不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不认真完成活动任务者;
(五)家中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子女的;
(六)家庭因购买商品房和购车等高消费导致的债务;
(七)长期在校外就餐,一学年内食堂就餐次数不足2/3;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取消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院(系)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校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春季学期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包括: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然后提交班级评议小组。
(二)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和班干部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辅导员和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交辅导员报院系评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学生。
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特殊群体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佐证材料核实,并须承诺所填报内容及上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可包括:
1.特殊群体佐证材料: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下岗证、低
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相关受灾佐证材料。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佐证材料。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
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佐证材料。
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能查到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数据,无需再提供佐证材料,其他情况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便于核实认定并存档。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并在省资助系统进行审核,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评审:
1.资料审查:院(系)认定工作组对班级提交的申请人的《申
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复查。对材料不齐、情况描述不清、信息 不准确的要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原则上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
2.情况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家庭收入、日常
消费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安排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面谈了解
情况,并做好访谈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深入调查,进行家访
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
关当事人了解情况。
3.认定评议:认定评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小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通过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达成一致。
对申请但未获认定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沟通工作。会议讨论须
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4.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
私,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院(系)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5.若发现评议结果存在认定偏差或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
难却受助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各院(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各班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五)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部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通知已认定困难学生进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个人申请,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和院(系)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消费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举报信箱,对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要帮助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要引导学生知恩感恩,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辅导员、院系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帮扶机制
第十七条 未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校内奖助学金进行资助,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