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
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以本专业为单位排名,学习成绩占70%,素质学分占30%,按综合排名先后评选)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
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以本专业为单位排名,学习成绩占70%,素质学分占30%,按综合排名先后评选)
(七)破格条件: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10%,但位于前30%,评定学年须至少有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500元、3300元、2100元。具体资助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被认定为困难学生。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注:深度贫困县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和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原则上,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对象分别对应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以校团委副书记及学生会干部代表任成员的督查小组,全面负责全院的评审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学工部负责人任主任,各院(系)负责人任副主任,院(系)学工负责人、资助中心负责人、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建议。
第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定意见。
(三)制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四)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
(五)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六)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院的奖助学金评审资料。
(七)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评审督查小组职责:
(一)做好奖助学金评审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主观失误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个人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在评定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定材料,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定意见。
(二)发现与评定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定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实行等额评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系统导出申请表格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采用院(系)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 综合考评、排序推荐的方式产生;
(一)学生申请
1.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申请理由”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习成绩
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申请理由”用词规范,逻辑清晰,无雷同,无错漏字。
4.申请人签名处必须学生本人手写签名。
(二)班级审核、推荐
1.审核要点:辅导员审核申请学生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见“第 六条”)。
2.班级严格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提交院(系)级审核。
3.“推荐意见”结合学生实际,简明扼要,突出学生特别优
秀,必须差异化,条理清晰,无错别字。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
的辅导员,签名应是辅导员本人手签。
(三)院(系)审核、公示及推荐
1.审核要点: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再次对申请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学生申请表上填写信息是否正确,“申请理由”表述是否符合要求,辅导员“推荐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2.院(系)审核推荐名单应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将推荐结果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3.院(系)推荐意见应结合学生实际填写,条理清晰, 逻辑严密。结尾有“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由院(系)负责人亲自签名。
(四)学校评审及公示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上报的审核推荐材料。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2.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推荐的申请者进行 综合考评,打分排序,按上级分配名额,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
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建议结果,重点审查评审程序、公示等是否符合要求。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各院(系)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各院(系)评审细则可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不得与上级文件冲突。
(一)学生申请
1.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理
由应如实、详实、全面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政治思想、学习
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要求
用词规范,逻辑清晰,语句通顺,无雷同,无错漏字。
2.必须学生本人手写签名。
(二)班级审核及推荐
1.审核要点:申请者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见“第八条”);
2.班级按照系级评选细则及名额分配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班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3.“推荐意见”由申请学生的辅导员结合学生实际填写,突
出差异化,条理清晰,无错别字,签名是辅导员本人手签。
(三)院(系)评审及公示
1.各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和学院评审办法,结合院(系)评审细则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进行综合评审。
2.评审要点:申请学生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申请表上信息是
否正确,申请理由是否符合要求等。其中学生成绩应按照参评学年两学期平均成绩进行排名,院(系)排名按照院(系)、年级、专业排名均可, 但院(系)内部应统一,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与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校生人数一致)。
3.经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考评(评审),提出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将推荐结果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4.院(系)推荐意见应结合学生实际如实填写,必须差异化,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由院(系)负责人亲自签名。
(四)学校评审及公示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院(系)资助评审工作小组上报的评审报告。
2.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上报的评审结果,重点审查评审程序、公示等是否符合要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各院(系)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2个工作日内报送系级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各院(系)评审细则可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不得与上级文件冲突。
(一)学生申请
1.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国家助学金网上申请表中“贫困
等级”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必须保持一致。申请理由应用词
规范,逻辑清晰,语句通顺,无雷同,无错漏字;如实、详实、
全面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班级审核、推荐
1.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及申请者的平常消费等作为国家助学金推荐依据,推荐学生应符合上文“第十条”要求。
2.辅导员需特别关注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
生是否拿到助学金;特殊群体学生是否获评助学金;是否有“特别困难”学生获评最低档次助学金。如出现以上情况,需书面向院(系)资助工作小组说明原因。原则上特别困难对应一等助学金(4500元)、困难对应二等助学金(3300元)、一般困难对应三等助学金(2100元),只能降档评定,不能升档评定(如困难只能评定3300元或2100元,不能评定4500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各系部配合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教育厅文件要求打卡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奖助学金资金发放按“三重一大”要求上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