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融入治蜀兴川伟大实践,将个人前途与国家命运同频共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
第五条 名额分配:以学校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三)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综合测评成绩=80%必修课平均分成绩+20%综合素质学分,综合素质学分为两学年平均分)且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阿职之星”、“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符合第1、2、3、4条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院(系)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个人申请
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院(系)评审
1、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毕业年级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院(系)应将评选结果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负责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组织评审会,审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实习、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实习、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