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校风建设,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的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司法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被司法部门处以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管制、拘役、徒刑者,或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当年学校及院(系)各种评优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2.已享受奖助学金者,应当取消其享受资格;
3.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2.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4.涉外活动违纪;
5.违纪群体为首;
6.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查证,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处分结果和处分材料(学生书面检查、证据材料等)由院(系)存档,处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处分意见和处分材料(学生书面检查、证据材料等)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按程序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4.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科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报送院(系)或学生工作处,按程序进行处理;
5.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科或派出所负责调查;
6.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科直接处理。对院(系)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7.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科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查证,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院(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8.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科协调处理;
9.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科、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10.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11.取消处分考察期: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对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提出撤销处分申请(不能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个人档案、户口退回原籍。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系)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安全保卫科、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则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7.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军训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3.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两次作案者或团体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7.伪造证件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旷课者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次因旷课受学院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旷课学时计算:3次迟到者计1次旷课,除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外,各类实习、劳动、军训、入学教育、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每天按 4 学时计,班周(例)会按每次 2 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重修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考场内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秩序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考试、考查课以各种方式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叫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组织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晚归者
1.1 学期内 3 次晚归者,视作 1 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
2.2 次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 次夜不归宿及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假离校者
不假离校1天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不假离校3天—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不假离校5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酗酒者
对在校内饮酒、酗酒,校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饮酒、酗酒造成的违纪事件视其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以下情形视为酗酒(过量饮酒)
过量饮酒后言行失态、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以认定为酗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胃出血、胡言乱语、走路踉跄、不能独立行走、住院治疗、存在其它潜在危险行为等)。
2.学生在校外饮酒应遵守的规定
同学在校外就餐时学校不提倡饮酒,坚持自愿的原则,不酗酒、不劝酒、不拼酒、不强行灌酒。同桌吃饭者负有相互监督、相互照料的义务,发现同学有饮酒后身体不适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并立即向辅导员老师报告。
3.学生在校外酗酒造成伤害事故的处理
在校外酗酒者,对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聚餐、生日聚会、庆祝宴等情况),对参与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校外酗酒的按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在校期间、在校园内饮酒、酗酒滋事学生的违纪处理
(1)所有学生做到在校期间(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不在校园内饮酒,不在校外酗酒。禁止把酒带入校园内和宿舍内聚众饮酒酗酒;禁止学生私自在宿舍内贩卖酒类(包括含酒精饮料)。
(2)凡在校园内饮酒、酗酒受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入党、入团资格以及各类奖助学金资格和学生干部资格。
(3)在校园内饮酒、酗酒引发打架、群体斗殴、损坏公物及其他不良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对违犯法律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发现校园内饮酒、酗酒滋事(参与围观、知情不报、隐瞒不报者),将视情节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酗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无论有无过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严禁把酒带入宿舍或在宿舍内聚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带酒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饮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私自贩卖酒类(包括含酒精饮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所有学生需配合学校开展常态化检查治理工作,服从对其自身和宿舍的检查。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围攻检查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凡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制造并扩大事端者,从重处理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9)其他因校园内饮酒、酗酒违规违纪未尽事宜按照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凡在校期间因违纪违规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后因在校园饮酒、酗酒违纪受到处分时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破坏安全指示灯、消防器材、监控等安全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并视情况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翻越围墙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违规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从事性服务工作或介绍、容留性服务工作者;
(3)对吸毒、贩毒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二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络、短信、微信、QQ 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赌博且赌额超过 10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