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入学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上报并审核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可在报到入学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一年。
(二)入学前参加创新创业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一年。
(三)应征入伍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新生应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入学时原录取专业未招生,则调整至相应大类专业。审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或报考其他学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每学年第一学期)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规定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高职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高职阶段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学生可根据个人修业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时间,最晚可推迟两年毕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一)已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条件;
(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四)其他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班级对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达到原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日期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另行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未注册学生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周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按照《阿坝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分互认。经学校审核同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一)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修读通过的课程;
(二)经批准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间交流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四)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五)参加本科学历层次、同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六)参加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在原专业学习困难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阿坝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与身份证(户口簿)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治疗费、往返交通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参军退伍学生持退伍证)向所在院(系、部)申请复学。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由所在院(系、部)依据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所在专业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休学期满两周内未申请复学或未申请继续休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各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达到4门,实行学业预警。由所在院(系、部)向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送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各学年修读的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达到8门,作延长修业年限处理,学籍强制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留级跟读一年后,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致使退学决定书无法及时送达本人,可以采用邮递等形式通知家长,必要时可在校园网发布公告。
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且手续完备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处理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参照《阿坝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课程合格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两年),由教务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毕业证书发放日期计算。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学信网及相关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填写《阿坝职业学院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院(系、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定;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的,经院(系、部)、教务处、省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信网予以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坝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