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65号)相关规定之精神,从2022年9月1日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制。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能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将以下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报送教育厅(一式一份,其余材料双方学校自行留存)。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内专用)(附件 1)或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跨省专用)(附件 2);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不满 18 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二级院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六)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七)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八)拟转入院(系、部)同意转入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九)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十)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学生姓名,考生号,转出及转入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名称,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论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一)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及相关要求同上)。
第二章 转出程序
第五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在院(系、部)递交书面申请;院(系、部)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协同教务处对申请学生的转学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教务处汇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学生自行将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向转入高校申请。
第八条 申请学生须按程序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转入程序
第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将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招生部门对学生提交的转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拟转入院(系、部)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相关转学材料整理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跨省转入的,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相关转学材料扫描上传四川政务服务网。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完成报备后,应及时在学信网上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学校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接收学生到校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集中受理转学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转学手续办理期间,按照学生学籍归属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规定学业;在转出学校修读通过的课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分互认。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有关政策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内专用)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跨省专用)